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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墙面上擦伤了手背,结果在墙面上留下了血迹。”
“凶手接着又把被害人拖倒在地,跪在她身旁,掐着她的脖子,并把她的脑袋使劲儿往地面撞击。在被害人尸体两侧,有凶手双膝压出来的凹痕,所以凶手裤子的膝盖处肯定沾满了污泥。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凶手随手从地上拔起一把野草塞在她的嘴里。”
陆之青说到这,停了下来,喝了口水,点上一支烟,大口大口地吸起来。
过了下烟瘾后,陆之青对凶手的心理作了一番总结。
“我们大家都知道,当时厂民兵就在二十米开外的地方巡逻,凶手的行凶过程极有可能完全暴露在他们的视线之内,他冒的风险不可谓不大。但是凶手丝毫也没有放弃作案的打算,而是公然在民兵的眼皮底下行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凶手的胆子相当大,行事十分冷静,而且对情势的判断也相当准确,我指的是,他很可能看准了当时担任巡逻的民兵根本就神志不清。”
“此外,从凶手前后三次作案时在藏身处留下的烟头数量判断,凶手不仅十分冷静,而且相当有耐性。一个人要发展出这份冷静和狡猾,是需要有一番历练的。这更加坚定了我们先前的看法,凶手肯定有前科,在杏湖塘小区的这三起案子之前肯定作过案,而且很可能杀过人,而且年纪不会太轻,至少应在二十五岁以上。”
“从凶手的作案过程判断,他并非找相识的人下手,对被害对象也没有特殊的选择,这也使得我们可以完全排除作案动机是报复杀人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凶手是见机行事,随机选择那些容易下手的人作为猎物,然后耐心等候,伺机出动。这说明凶手有很强的计划性,与出于政治动机的作案相吻合。”
在陆之青之后发言的,是法医室的于海波。
他的发言遵循了他一贯的风格一大串干巴巴的医学名词,平铺直叙的叙事手法,既不作任何引申,也不作任何联想和推测。
他说,与上一起案子相同,死者颅顶遭受到重物的击打,但不是致命伤,伤口中有碎砖屑,凶器很可能是砖块。颅后有大片撞击伤,比颅顶的伤口要严重,但也不是致命伤;伤口中有白灰和泥土,显然分别在墙上和泥地上撞击过,与现场发现一致。颈部有扼痕,喉头两侧有椭圆形指压痕和指甲痕,表皮剥脱并有条状伤痕。颈部的伤是致命伤,死亡原因是扼颈造成的窒息。
死者面部遭受到猛烈的击打,造成表皮损伤和皮下出血。口腔内有多处损伤,并缺了三颗牙齿。此外,死者四肢有多处防卫性损伤,显示死者曾经激烈地反抗过。
技术科柳云飞的发言风格与于海波类似,也是不带任何感情的一连串的专业术语。好在柳云飞一向言辞简练,繁琐的鉴定过程一语带过,简明扼要地给出结论。
他指出,对现场采集到的烟头进行了唾液分析,识别出它的主人为b型血,与前两起案子的结果一致。
在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墙面附近采集到的淡褐色污渍,被证实属于人类血液,血型为b型,与被害人的o型血型不相同,而与烟头主人的血型一致。
现场采集到的鞋印与杏湖塘小区发给职工的翻毛皮鞋鞋底花纹一致,鞋码为四十二码,与前两起案子采集到的不明嫌疑人的鞋印一致。
在距离案发地点一百来米处采集到的自行车轮胎印痕,属于凤凰二十八英寸前杆车轮胎;轮胎花纹中的附着特征,与第二起案子中杏湖塘小区保卫处提取到的不明车辆轮胎花纹一致。
技术科的鉴定结果,进一步证实了三起案件为同一个凶手所为。
洪建阳汇报了对嫌疑人的搜索情况。
比起前面几位有着明确结论的发言人来,他没有任何结论,只有一份有待甄别的嫌疑人名单。
他说,与前两起案子不同,这件案子发生后,职工们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加上现场勘查得到的线索的补充,他们先后逮捕了三十四名嫌疑人。这些人全都是案发当晚十二点十分之后回到宿舍的,并且除了一人外,其余嫌疑人的不在场证明均未得到证实。
他继续解释说,大多数嫌疑人是从宿舍被带走的,只有极少数是在厂区西大门被捕的。迄今为止唯一被释放的那名嫌疑人就是其中之一,而且还是唯一试图离开大门口的嫌疑人,至少当时的情景是那样的。但是该嫌疑人不仅有人证,而且还有现场痕迹证明。他们只能放人。
周尔钧有点走神似的,任由细长的手指中夹着的香烟吱吱地燃烧,长长的烟灰随着他的呼吸一点点地向下飘落。
洪建阳刚一停顿下来,他便冲着陆之青道:“根据你的推理,凶手显然存在过度杀戮的行为。一般认为,当凶手对被害人满怀仇恨时才会有不必要的杀戮行为。可是根据你的分析,凶手是随机选择被害人,这点我也同意。那么,凶手的这种行为你们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