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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县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发挥维护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一、基层人行应在县域金融中发挥微观调控功能。
1。基层人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指导农村信用社运用贷款差别利率杠杆,调控贷款的投向、投量,保证国家农业政策的落实;指导农发行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政策扶持功能作用。
2。基层人行具有金融信息资源优势,可利用所掌握的辖区金融机构统计信息资料,为实施微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3。基层人行可运用再贷款政策增强农信社的支农能力,扩大小额农贷的规模和范围,通过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等措施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效果。
4。基层人行应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的义务,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或采取协议存款等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
二,基层人行应在落实金融支农政策中发挥督导作用金融支农政策的督导,是由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决定的。基层人行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是县域金融调控的“具体操作者”,决定了其需要在监督指导县域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农村金融政策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在农信社改革中,基层人行既是操作者,又是监督者。基层人行应将贯彻货币信贷政策和执行农村金融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定期召开县辖金融机构联席会议,落实各项政策,要通过对政策落实不力的下发督导书、对违背政策的下发警示书、实施并建议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确保国家各项农村金融方针政策的落实,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三,基层人行应在维护农村金融稳定中发挥主导作用。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法定职责。农村金融稳定处于县域经济的最前沿,农村金融稳定对中国经济基础的稳固十分重要。维护县域农村金融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要建立金融稳定监测、评价体系,通过设定指标,对辖内金融风险,进行系统评价,要协调建立县级金融稳定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2要制定风脸化解、处置预案;3应果断地运用市场退出体制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4要深入开展调查分析,密切关注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动向,努力引导民间合理触资,加大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引导,鼓励直接投资与直接融资,实现民间融资活动的良性综合效益。
四,基层人行应在农村金融生态优化中发挥助推作用。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农村金融机构能否很好地生存,能否很好地实现金融支农与自身发展双赢,取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县级国有商业银行渠道外流,不能用于农村经济发展,而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弱小严重制约着其支农作用的发挥,资金供求紧张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部分农村信用社严重依赖支农再贷款,农村信用社“一社”难负支持“三农”的重任。因此,要大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除了国家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完善外,基层人行也应想方设法助推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基层人行要在辖内树立金融支农服务表率。要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支农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信息支持,有效带动农村金融机构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是要借助征信管理系统,对获得贷款的企业或个人信用进行连续记录,健全信用维护长效机制,真正使信用意识深入人心。
三是要在农村大力开展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基层人行要结合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在广大农村实施“信用工程”建设,培养和增强农村、农民的信用意识,对信用优良的乡(镇)、村,再贷款使用上给予倾斜,信用较差的给予限制,用双向激励措施营造健康的信用文化。
四是要担当起县域金融机构的代言人角色。基层人行要就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比如行政环境、法治环境、担保机构建设、抵押登记收费等与金融机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多向地方党委、政府谏言献策,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