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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很大一盘棋(1)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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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说说确切的时间吗?”

“这个,恐怕没法太准确……反正是过了十一点半了,恐怕得有十一点四十了吧。”

“你记得清每位顾客的情况?”

“哪能呢。”

“那这几位为什么记着这么清楚?”

“咳,还不是因为前段时间老下雨,没什么生意。昨天倒是天晴了,我又是衣服又是被子的洗了一整天的东西,累的要命,本想早点歇息,可那几个人吃起来没个完,害我困得不行,一直巴望他们能早点吃完走人。我就,就老拿眼睛瞪他们。所以……就记得特别清楚了。啊,让你们见笑了。”

如果老板娘的证词是真实的话她似乎没有撒谎的理由,林林森他们是十一点四十分左右才离开饭店的。从饭店骑车到杏湖塘小区至少要二十五分钟,也就是说,他到达杏湖塘小区的时间要超过十二点钟了。

厂民兵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时间大约是十二点十三分,林林森显然无法在十三分钟的时间里赶到那片菜地藏自行车,难后徒步到达厕所西侧的荒草地中抽上三支烟,再冲向厕所袭击被害人,然后把她拖到厕所背面对她又打又掐,直至把她杀死。

面对所掌握的证据,警方不得不考虑另一种可能性。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分析,林林森那晚显然喝了不少高度数烈酒,整个人醉熏熏的。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后,虽然翻墙进到了厂里,但却头脑昏昏搞不清东南西北。在别人的搀扶之下来到大门口附近,看见大门口聚集了不少人,就来凑热闹。当时他根本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是在厂外还是厂内,冲动的性格使得他只想由着自己的性子行事,结果与警方发生了冲突。

他的不在场证明相当充分。

听完林松阳的汇报后,洪建阳报请了专案组领导,无可奈何地放了林林森。

他是所有被拘捕的人中嫌疑最大的,却是最先被释放的,而且还是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之前,唯一被释放的嫌疑人。

案发第三天下午,不,准确地说,应该是案发第二天上午因为案件发生在十二点之后,应该算是第二天了江天智召集了案情分析会。

尽管凶手的再度出手平添了一条冤魂,但却为警方侦破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由于专案组迅速出击,收获颇丰,民警们情绪高昂。

陆之青详细介绍了现场勘查情况,并且兴奋地说道:“毫无疑问,在起案子与前两起案子的凶手为同一个人。技术科与法医室将证实我们的判断,在此我就不多加论述了。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这回我们在被害人的血迹旁,采集到了疑似凶手的血样,尽管样本数量很少,但我相信技术科会给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说到这,他故作姿态地瞟了一眼柳云飞。“我想,不明嫌疑人血型鉴定结果,还是留给柳大侦探来揭晓吧。我想说的是,这个鉴定结果,为我们确定嫌疑人身份增加了一条有力的证据。”

“此外,由于我们有不止一个可靠的证人,使得我们对凶手作案时间的确定可以精确到分钟。根据这些证人的证词,我们可以肯定,凶手是在熊建生离开男厕所后才对被害人下手的。那时大约是十二点四分,而李晓光与孙志强是大约十二点十三分左右发现尸体的,由此可以推断,作案时间就发生在十二点四分到十二点十三分之间,行凶过程很短。”

陆之青接着详细描绘了凶手的特征和犯罪情节,为众人重构了犯罪现场。

“这次由于厂民兵迅速报案,专案组迅速采取行动,现场基本没有遭到破坏。现场勘验结果,使我们进一步掌握了凶手的行为特征,并对作案过程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

“根据前后三起案子的现场勘查结果分析,我们认为凶手身高一米八十公分左右,作案时所穿鞋子与杏湖塘小区发给职工的工作鞋一致。凶手抽大前门牌香烟,从现场发现的烟头数量判断,凶手烟瘾不小。”

“凶手作案以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使得他可以快速移动。凶手作案模式与第一起案子相同,事先把自行车藏在距离厕所大约一百米的一片菜地中,然后徒步到达案发厕所西侧的荒草地隐藏,并耐心守候,作案后循原路返回菜地,再骑车逃窜。由于连绵的阴雨,地面非常松软、潮湿,特别是那片荒草地上的泥土,当凶手藏身并出入其间时,他的鞋子必定沾满了泥污。”

“与前两起案子不同,这回凶手不是在厕所内而是在厕所外袭击的被害人,这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男厕所有人在方便,他的行动受到了干扰。我们找到了这名在案发前正好在去厕所的男子,他叫熊建生,是炼钢厂的工人。”

“尽管如此,凶手并没有放弃行凶的打算。也许就在熊建生前脚刚踏上厕所外的煤渣路时,凶手就从他一直躲藏的荒草地中窜了出来,快速冲向了女厕所。而此时被害人正准备离开,于是他便在厕所外袭击了她,并勒着被害人的脖子把她拖到了厕所背面。由于被害人激烈地反抗,凶手把她摁在墙上,双手握着她的脖子,凶残地把她的头往墙上撞击,墙面上溅上了被害人的血迹。凶手在残害被害人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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