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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鲜明的。
由于在制造物种的工厂曾经活动的地方,或者说在曾经形成同属的许多物种的地方,我们仍然还能见到这些工厂在活动,特别是对于制造新种的过程是缓慢的这一观点,我们已经有充分的理由确定。如果说变种是初期的物种,那么这一点的正确性毋庸置疑;我的表可以作为一般规律,它清楚地证明,在任何一个某一属的许多物种曾经形成的地方,这个属的物种所产生的变种数(即初期的物种数)都会高于平均数。这并非证明所有大属的变异都是很大的,而且它们的物种数量因此而增加,也并非确认小属都不变异而且物种数量没有增加。这样的情况下,我的学说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地质学清楚地指出,小属常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增大;而大属常常衰败,甚至灭亡,因为它到达了顶点。因此我们说:一般说来,曾经形成一个属的许多物种的地区,仍然在继续形成着许多物种,这是合情合理的。
如变种那样,大属里的许多物种,有很密切但不均等的相互关系,并有受到限制的分布区域
大属中的物种和它们已有记载的变种之间,还有其他关系值得注意。我们已经知道,物种和显著变种的区别并无准确标准;当无法在两个可疑类型之间找到中间链锁时,博物学者只能根据它们二者之间的差异量来做决定,依据类推的方法来判断其差异量能否把一方或双方升到物种的等级中去。所以,差异量决定着两个类型到底应该列为物种还是变种。弗里斯曾以植物,韦斯特伍得曾以昆虫为例说明,大属中物种间的差异量一般很小。我曾用平均数验证这种情形,虽然得到不十分完全的结果,但也可以证明这种观点的正确性。此外,我还求教过几位观察力敏锐并有丰富经验的观察家,他们仔细考虑后,也赞同这种意见。因此,从这方面来看,大属的物种比小属的物种更像变种。或者还可用另一种方法来解释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某种范围内,在大属里(那里到现在还在制造超过平均数的变种即初期物种),许多已经形成的物种和变种的差别并不大,因为这些物种彼此间的差异远没有普通物种间的差异量大。
此外,大属内物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任何一个物种的变种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相近的。每一位博物学者都不会认同,同属内的所有物种有相等的区别的说法。一般来说,可将它们划分为亚属、级或更小的类群。弗里斯清楚地指出,一小群物种好像卫星一般环绕在其他物种的周围。因此,所谓变种,不过是成群的彼此关系不均等的类型,环绕在其亲种的周围。存在于变种和物种之间极重要的不同之处,就是变种相互之间的差异量或者变种与它们亲种之间的差异量,要比同属物种之间的差异量小。然而,我会在探讨称为“性状的分歧”的原理时解释这一点,并对变种之间的小差异如何增大为物种间的大差异做出解释。
还有一点要注意,一般来说变种的分布范围都会受到限制,这点不讲自明。因为,如果我们发现变种的分布范围比它的假定亲种更为广阔,那就应该把它们的名称互换过来。但也有理由说明,与其他物种十分相似并类似变种的物种,在分布范围方面常常受到限制。譬如,沃森先生曾向我指出,精选的《伦敦植物名录》(第四版)将其中的63种植物列为物种,但他怀疑它们的价值,因为它们和其他物种如此的相似。根据沃森先生对大不列颠的区划,这63个可疑物种的分布范围平均为6.9区。在这个《名录》中,记录的53个公认变种的分布范围为7.7区;而这些变种所属的物种,分布到14.3区。由此看出,公认的变种和密切相似类型的平均分布范围同样受到限制,沃森先生告诉我的所谓可疑物种就是指这些密切相似的类型,但是大不列颠的植物学者们几乎普遍地将这些可疑物种列为良好而真实的物种。
提要
最终,变种无法区别于物种,除非,第一,找到中间的锁链类型:第二,它们之间具有某些不定的差异量;因为即便是没有密切关系的两个类型,假如差异极小,通常也会被列为变种;但在这点上我们又无法确定达到怎样程度的差异量,才能把任何两个类型看做是物种。凡是含有超过平均数的物种的属,它们的物种常有超过平均数的变种。大属里的物种,密切却不均等地互相接近,组成小群,并围绕在其他物种周围。和其他物种密切接近的物种的分布范围是有限度的。由以上论点得知,大属的物种类似变种。如果物种曾经是变种,且源于变种,便可理解这些所谓的类似;然若说物种是被独立创造的,那就完全无法解释这种类似性了。
我们已经认识到,在各纲中,大属的极其繁盛的或优势的物种,平均会产出最大数量的变种;我们以后也将看到变种,有变成新的和确切的物种的倾向,大属也将变得更广大;自然界中,现在占优势的生物类型,因为产生了许多变异而占有优势的后代,将会延续这种优势。可是经过一些步骤(以后会有所说明),大属也可能分裂为小属。由此,整个的生物类型就在类群之下重又分为类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