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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物种来说,阻止混淆都是一样重要的,那么为何当每个不一样的物种进行杂交时,其不育性的程度会出现天壤之别呢?为何相同物种的某些个体的不育性程度会容易发生内在的变异呢?为何有的物种容易杂交,但产生出来的杂种却极其不育;而有的物种很难杂交,但产生出来的杂种却极能育呢?在相同的两个物种的互交结果中,为何往往会存在这么大的差别呢?甚至能问,为何会准许杂种的出现呢?既然给予物种产生杂种的特殊能力,而后又通过不同程度的不育性,来避免它们进一步的繁衍,并且这种不育程度又与首次结合的难易没有严格关系。这好像是一种怪异的安排。
恰恰相反,上面一些规律与事实,依我看,明确地说明了首次杂交的与杂种的不育性,只是伴随着或者是取决于它们的生殖系统中的不可知的差别;这样的差别有着极特别的和严格的性质,从而在相同的两个物种的互交中,某个物种的雄性生殖质尽管经常能任意地作用于别的物种的雌性生殖质,然而却不能逆转过来发生作用。不妨用一个例子来彻底地解释我所说的不育性并非专门被给予的一种性质,而是随着别的差别发生的。
比如,某种植物嫁接或者芽接在别种植物之上的能力,相对于它们在自然条件下的利益而言,并非至关重要,因此我猜想大家都不会去假设这种能力是专门被给予的一种性质,而会承认这是与那两种植物的生长规律上的差别相伴随出现的,某些时候我们能够通过树木生长速度的差别、木质硬度的差别和树液流动时期与树液性质的差别等方面看出,为何某一种树不可以与另一种树嫁接的原因;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其中的原因我们是全然看不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