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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依据摆在我眼前的此类事实,我认为自然选择,因为对能育的蚁发生作用,也就是它的双亲,就能够产生一个物种,只产生大形且富有某种形状的颚的中性虫,或者只产生小形且迥异的颚的中性虫;最后,也是最难之处,就是同时并存着具有一定大小和结构的一群工蚁与大小和结构不一样的另一群工蚁;不过最开始产生的是一个级进的系列,正如驱逐蚁的情况那样,其后,由于繁殖它们的双亲得以存活,这一系列上的两个极端类型就越来越多地形成,直到不再出现具有中间结构的个体。
华莱斯和米勒两位先生对一样复杂的例子作出过相似的说明,华莱斯的例子是,一种马来西亚产的蝴蝶的雌体整齐地展现了两种或者三种存在差别的形态;米勒的例子是,一种巴西的甲壳类的雄体也一样地展现了两种迥异的形态。然而在此没必要探讨这个问题。
至此我已阐释了正如我所认为的,在相同的窠里生活的、差别明显的两级工蚁--它们不仅相互之间截然不同,而且也迥异于双亲--的奇妙事实,是如何出现的。我们会发现,分工对文明人而言是有利的,同样的道理,工蚁的产生,对于蚁的社会也很有利。不同的是蚁是通过遗传的本能与遗传器官也就是工具来工作的,而人类是通过习得的知识和自己制作的工具来工作的。然而我得坦白承认,尽管我非常相信自然选择,但如果不是通过这样的中性虫使我得出这种结论,我怎么也不可能想到这一原理是这般有用。我对自然选择的厉害之处进行了比较多的论述,原因在于这是我的学说所碰到的尤其重要的难点,因此,对它的阐述,我觉得还不够。此种情况也很有意思,由于它说明在动物里,就像在植物中一样,因为将大量的、细微的、自发的变异--只要是有点用的--积累下来,即便没有锻炼或者生活习惯发挥作用,所有量的变异都可以出现效果。由于工蚁也就是不育的雌蚁所特有的习性,即使时间再长,也不会对专门遗育后代的雄体与能育的雌体产生影响。我不明白的是,这种中性虫的显著例子为何到现在还没有被人们用来反对拉马克所提出的众所周知的“习性遗传”学说。
提 要
在这一章里,我已尽力简明地指出了家养动物的精神能力能够变异,并且这种变异能够遗传。我又尝试着更加简扼地说明即便处于自然状态本能也在发生细微的变异,没有人不承认本能对于一切动物都非常的重要。因此,在生活环境发生变化时,自然选择将所有略微有利的本能上的细微变异,积累到任意程度并不难。在众多情况下,习性不管使用还是不使用或许都能发挥作用。我不敢保证这一章里所列举出的事例可以极大地强化我的学说;然而据我判断,没有任何难解的事例能够推翻我的学说。相反,本能并不常常是十分全面的,并且是容易产生错误的--尽管某些动物能够利用别的一些动物的本能,那也是为了它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别的动物的利益--一句自然史上的格言“自然中不存在飞跃”,不仅可以适用于身体结构,也可以适用于本能,而且可以通过上面的观点来清晰地阐释它,若非如此,它就是没有办法阐释的了--所有这些事例都进一步证实了自然选择学说。
此学说也由于另外数种有关本能的事实而得到加强;比如,十分相近的却不一样的物种,即便它们生活在相距很远的地方,并且生活环境也大相径庭,却往往保持着差不多相同的本能。比如,按照遗传原理,我们可以懂得,为何生活在热带南美洲的鸫拿泥涂抹巢的特殊造巢方法跟英国的一样;为何非洲和印度的犀鸟有一样奇异的本能,就是雄鸟会用泥封住树洞,将雌鸟关在里面,仅留一个小孔在封口处,这样雄鸟就可以通过小孔哺育雌鸟和孵出的小鸟;为何北美洲的雄性鹪鹩建造用以栖居的“雄鸟之巢”的方式和英国的雄性猫形鹪鹩相同--这一习性与所有别的已知鸟类的习性全然不同。最后,或许是不符逻辑的演绎,然而据我想象,此种说法最让人满意,那就是:不把本能,诸如一只小杜鹃将兄弟驱出巢外--蚁养奴隶--姬蜂科幼虫在活的青虫体内寄生,当成是被特殊赋予的或者特殊创造的,而把它当成是指引所有生物进化--繁衍、变异、让最强者存活、最弱者死亡的普通法则的小小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