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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涉及直播唱歌的问题:“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直播平台算是钻了空子,因为它符合法律对其‘免费’的定义,观众肯不肯花钱刷礼物,完全是采取自愿的原则。
这就好比沿街卖艺唱歌的那些人一样,给不给钱随便,不给钱你也能听,如果直播侵权,那这些走街串巷卖艺唱歌的也应该被定义为侵权。
当然,也有说是侵权的,他们同样有法律作为依据。
网络平台直播演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表演活动,属于商业行为,未经授权,将侵犯著作权人经济利益。《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犯著作权不仅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更可能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这就属于扯皮的专业范畴了,当然了,这也不是丁宁该关心的事,不过她还是比较认可倪春兰所说的话,这谢俊,就是看着别人唱自己的歌红了想来蹭一波热度,咸鱼翻翻身而已。
如果都来告的话,那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们,几乎一个不留,全都得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谁没唱几首别人的歌啊?